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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“新冠门诊(1102)”医疗类别,选择新冠感染4个疾病诊断编码(包括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(U07.100x001)”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(U07.100x002)”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(U07.100x003)”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(Z03.800x001)”其中之一)进行系统结算。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、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,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。
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、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,或在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,或因跨年结转需暂停医保结算系统(停机),或因网络故障等导致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,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(包含:1.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;2.医院门(急)诊收费票据;3.门急诊费用清单;4.新冠病感染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)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。
医保支付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,实行医保基金专项保障,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算范围,从医保当期预留风险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,实行单独统计、单独结算。
同时,为更好满足现阶段人民群众用药需求,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,省医疗保障局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36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,参照甲类药品管理,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,2023年3月31日止。
安徽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用药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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